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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单化平、谭义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化平,谭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单化平,男,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义军,男,生于1982年4月1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单化平与被执行人谭义军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义军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单化平赔偿款10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谭义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单化平与被执行人谭义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单化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邓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