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生俊假释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生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43号罪犯马生俊,男,生于1948年8月9日,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以(2010)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2014年9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余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7%,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7%。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58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生俊同意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