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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雨与陈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雨,陈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287号原告:田雨,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易享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市场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陈楚文,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田雨与被告陈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楚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800元用于购买机票,因当时原告没有现金,故将一张信用卡借与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款金额为16800元,承诺于2015年11月25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借款人陈楚文于2015年6月25日向出借人田雨借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小写16800元,借款方式使用田雨信用卡刷卡付费,借款期限四个月,于2015年11月25日还清,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借款时被告称用于购买机票,鉴于当时原告未携带现金,故将一张信用卡借与被告刷卡消费,刷卡之后要求被告出具的涉案欠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6800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借款本金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未到庭,即放弃了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雨借款一万六千八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陈楚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春生代理审判员  荣 慧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起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