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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东山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东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49号罪犯马东山,又名马麻哥,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以(2009)甘刑三终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5月31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63.1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3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东山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