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炎陵县十都镇青石岗村天然林管理协会与宋才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炎陵县十都镇青石岗村天然林管理协会,宋才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26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十都镇青石岗村天然林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陈国才,该协会主任。被执行人宋才福,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十都镇青石岗村天然林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宋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才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十都镇青石岗村天然林管理协会发现被执行人宋才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