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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8号马社二卜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社二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29刑更18号罪犯马社二卜,男,出生于1958年12月10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作出(2003)甘刑二复字第113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6年4月1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6月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9月减刑一年三个月。现余刑七年。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61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53分。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社二卜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