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成相与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相,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159号原告:刘成相。被告: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莫愁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乔志洋。原告刘成相与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成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党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