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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成相与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相,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159号原告:刘成相。被告: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莫愁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乔志洋。原告刘成相与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成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党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