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1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润初、黄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润初,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彭润初,住双峰县。被执行人黄军,住双峰县。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润初、黄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1054、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润初、黄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润初、黄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润初、黄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