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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勺布假释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勺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168号罪犯马勺布,男,生于1989年7月12日,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以(2011)临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现余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8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50分。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0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勺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