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峰、汪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汪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峰,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犯被告人李峰、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伊胜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峰叫被告人汪某帮忙在黄州区赤壁大道与江家湾入口处租赁一私房,摆设两台赌博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赌博,安排汪某负责该场所的日常管理,兼职“望风放哨”,每天李峰支付给汪某100元现金(汪某已领取3000元),同时雇请王某、“珍某”在该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及兑换现金等服务,为求结算方便,参赌人员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王某、汪某,上述二人再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李峰,王某手机微信转账给李峰149300元,汪某手机转账给李峰13000元,共计16.23万元。案发后李峰退赃1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峰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房屋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并雇请汪某负责该赌博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上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峰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峰、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的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查,黄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汪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房屋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并雇请汪某负责该赌博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峰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提出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汪某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对汪某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贵芬审 判 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董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