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科技新村支行、温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科技新村支行,温泉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科技新村支行。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号。负责人:王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楠,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泉,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科技新村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温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科技新村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程瑞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