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刑更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牛洒给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洒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190号罪犯牛洒给,男,生于1968年12月30日,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临夏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以(2007)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余刑七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80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洒给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