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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与严华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严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7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51号。法定代表人:徐丽蓉,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华燕,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1月5日立案执行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与严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45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华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严华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