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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云英、刘桥等与张秀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英,刘桥,刘爱春,刘树梅,张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英,女,汉族,广西资源县。申请执行人:刘桥,男,汉族,广西资源县。申请执行人:刘爱春,女,汉族,广西资源县。申请执行人:刘树梅,女,汉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张秀昌,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英、刘桥、刘爱春、刘树梅与被执行人张秀昌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2024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秀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英���刘桥、刘爱春、刘树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