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云英、刘桥等与张秀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英,刘桥,刘爱春,刘树梅,张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英,女,汉族,广西资源县。申请执行人:刘桥,男,汉族,广西资源县。申请执行人:刘爱春,女,汉族,广西资源县。申请执行人:刘树梅,女,汉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张秀昌,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英、刘桥、刘爱春、刘树梅与被执行人张秀昌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2024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秀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英���刘桥、刘爱春、刘树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