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兆奎诉徐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奎,徐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661号原告:刘兆奎,男,汉族,农民,林甸县鹤鸣湖镇。被告:徐海红,女,汉族,现住林甸县鹤鸣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奎诉被告徐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奎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兆奎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