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字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广丽、薛永泽等与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丽,薛永泽,谭丽君,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廷卫,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兴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字896号原告:赵广丽,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4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薛永泽,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4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谭丽君,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0日,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系上述三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中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753672651(1-1)。法定代表人:王廷卫,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廷卫,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0日,住址河南省新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涛,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经济开发区宝玉三路87号。注册号:420684000010193。(缺席)法定代表人:宋俊超。被告:南阳市兴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天山路。注册号:411300000038347。(缺席)法定代表人:曹庆萍。原告赵广丽、薛永泽、谭丽君与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廷卫、被告南阳市兴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薛永泽、谭丽君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永泽,原告谭丽君以其原有债权已委托原告赵广丽全权处理为由,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永泽,原告谭丽君撤诉。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