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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万永欣与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欣,刘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949号原告:万永欣,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志伟,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永欣诉被告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永欣撤回对被告刘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万永欣承担。审判员  李恒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