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万永欣与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欣,刘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949号原告:万永欣,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志伟,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永欣诉被告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永欣撤回对被告刘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万永欣承担。审判员 李恒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