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军生与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生,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刘运超,聂显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344号原告:李军生,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3日,住西峡县城区。被告: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郝岗村。法定代表人:刘运超,董事长。被告: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灌河大道北段东侧北堂新营组。法定代表人:刘运超,董事长。被告:刘运超,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5日,住西峡县。被告:聂显灵,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11日,住西峡县城区。原告李军生与被告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刘运超、聂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军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军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饶江鲤审判员 王正平审判员 杨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燕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