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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冬梅与被告张秋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冬梅,张秋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202号原告:魏冬梅,女,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张秋影,女,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魏冬梅与被告张秋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魏冬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冬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魏冬梅负担。审判员  成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彦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