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冬梅与被告张秋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冬梅,张秋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202号原告:魏冬梅,女,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张秋影,女,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魏冬梅与被告张秋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魏冬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冬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魏冬梅负担。审判员 成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彦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