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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汝校与林德珊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汝校,林德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陈汝校。被执行人:林德珊。申请执行人陈汝校与被执行人林德珊���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林德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汝校支付工程款38568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德珊的存款情况,因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陈汝校书面同意不再对账户余额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下落,故我院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进行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月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