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韩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531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回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关于被执行人韩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3)铁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经查,被执行韩某某已缴纳全部罚金,上款已经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院(2013)铁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韩某某的罚金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04执5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泽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