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广与鄢德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鄢德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11号原告:李广,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鄢德合,男,汉族,住正阳县。原告李广诉被告鄢德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正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广撤诉处理。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