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四芳、黄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芳,黄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四芳,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黄国平,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李四芳与黄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黄国平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国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