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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王春蕾、马金荣、王彦、朱有云、路福对、王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路福对,王春玲,王春蕾,马金荣,王彦,朱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法定代表人:贺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和文,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路福对,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春玲,女,1978年3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春蕾,男,1981年8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马金荣,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彦,男,1955年4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朱有云,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王春蕾、马金荣、王彦、朱有云、路福对、王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