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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学君与钟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君,钟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025号原告:刘学君,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欢,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建华,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官塘村天府融谷18号。负责人:刘亚,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学君诉被告钟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学君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有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