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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孙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便民服务大厅。法定代表人:秦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法定代表人:范秉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宏,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先锋审 判 员 别瑶成审 判 员 汪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建书 记 员 陶锡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