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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艾某与周丙华、周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周丙华,周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698号原告:艾某,女,201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艾某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丙华,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奇,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刘雪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颖,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周丙华、周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艳丽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