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长市瑞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舒城县腾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瑞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舒城县腾峰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329号原告:天长市瑞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1181394029657Y。法定代表人:谢丙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腾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龙潭路红宝蓝电动车旁。法定代表人:曹明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天长市瑞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县腾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在诉状中所确定的被告名称与其所提供的住所地的单位名称不一致,致使本院难以确认本案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长市瑞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