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5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敦方与杜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敦方,杜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760号原告:唐敦方,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被告:杜鹃,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敦方诉被告杜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敦方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敦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敦方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