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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小兵王文燕等与张勇刘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陈仕英,王小于,王小兵,王文燕,刘兴华,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92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高桥村3组,身份证号码512322196406096617。申请执行人陈仕英,女,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高桥村3组,身份证号码512322194309156623。申请执行人王小于,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高桥村3组,身份证号码512322196711076612。申请执行人王小兵,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高桥村3组,身份证号码512322197301206618。申请执行人王文燕,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高桥村3组,身份证号码512322197511150421。被执行人刘兴华,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马庙村十一社40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6609077597。被执行人张勇,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办事处大石塔村11组16号,身份证号码5001131985070181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刘兴华向申请人陈仕英、王小平、王小于、王小兵、王文燕支付129212.18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经四查程序,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 永 红审 判 员 廖��胜代理审判员 胡 凯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金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