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庞文彬与陈天明、钟帼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文彬,陈天明,钟帼豪,吴佩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945号原告:庞文彬,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坚,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明,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钟帼豪,男,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吴佩珊,女,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庞文彬与被告陈天明、钟帼豪、吴佩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另案原告梁锦潮提起(2017)粤0608民初1943号劳动争议纠纷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而且被告亦相同,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并已经经得原告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粤0608民初1943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江小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