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孙新宇、吉林省长春市亚奇物流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孙新宇,吉林省长春市亚奇物流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878号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业岩,局长。被告孙新宇,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市。被告吉林省长春市亚奇物流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在营东高速公路85KM+780M处,属于吉林省东丰县管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哲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