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阿米那•呼满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阿米那•呼满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4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男,1993年1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阿米那•呼满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李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阿米那•呼满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十字街附近,从任某口袋内扒窃VivoX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销赃,挥霍。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和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在本市预谋盗窃后,由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实施盗窃,阿米那•呼满江负责望风、联系收赃人员,所得赃款用于二人生活消费。2016年12月27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在本市市北区辽阳西路与连云港路路口附近,从蓝某口袋内扒窃其Iphone6s手机一部;当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在本市市北区新业广场,从赵某口袋内扒窃其Iphone6s手机一部。后由阿米那•呼满江联系收赃人员将盗窃的两部手机售出,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8560元。2016年12月3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阿米那•呼满江至本市市北区新业广场公交车站附近,由阿米那•呼满江望风,热合曼•阿布都热曼从王某口袋内扒窃华为G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90元。后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阿米那•呼满江被查获到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阿米那•呼满江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二人的共同犯罪中,热合曼•阿布都热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十字街附近,从任某口袋内扒窃VivoX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销赃,挥霍。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和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在青岛市预谋盗窃后,由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实施盗窃,阿米那•呼满江负责望风、联系收赃人员,所得赃款用于二人生活消费。2016年12月27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在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与连云港路路口附近,从蓝某口袋内扒窃其Iphone6s手机一部;当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在青岛市市北区新业广场,从赵某口袋内扒窃其Iphone6s手机一部。后由阿米那•呼满江联系收赃人员将盗窃的两部手机售出。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8560元。2016年12月3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阿米那•呼满江至青岛市市北区新业广场公交车站附近,由阿米那•呼满江望风,热合曼•阿布都热曼从王某口袋内扒窃华为G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90元。后该部手机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后民警根据线索将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及其同行人员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抓获,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接被害人蓝某报案称其被盗窃一部手机,查看录像发现系一名男子作案。后民警根据线索于2016年12月30日22时许,在辽阳西路××旅馆将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及其同行女子阿米那•呼满江抓获。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处扣押被盗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王某的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非网上逃犯的情况。4、犯罪现场示意图证实,被告人进行盗窃的地点情况。5、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和阿米那•呼满江的身份情况。6、被害人蓝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27日8时50分在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与连云港路路口附近被盗Iphone手机一部。7、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青岛市市北区新业广场被盗Iphone手机一部。8、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30日7时30分在青岛市市北区新业广场附近被盗华为手机一部。9、被害人任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0月12日16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十字街附近被盗窃一部VIVO手机。10、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供述,该于2016年10月1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十字街附近扒窃手机一部,后在青岛与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预谋,由该负责实施盗窃,阿米那•呼满江负责望风和销赃,于2016年12月27日至30日先后三次在青岛市市北区盗窃手机的犯罪经过。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对盗窃地点、被盗手机和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进行辨认的情况。11、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供述,该与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预谋,由他负责实施盗窃,该负责望风和销赃,于2016年12月27日至30日先后三次在青岛市市北区进行盗窃的犯罪经过。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对被盗手机和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进行辨认的情况。1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阿米那•呼满江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系主犯,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系从犯,对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缴发还,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阿米那•呼满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退赔被害人任立鑫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责令被告人热合曼•阿布都热曼、阿米那•呼满江退赔被害人蓝某人民币四千三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四千二百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颜新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燕燕书 记 员 袁升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