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与龙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龙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2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镇康县南伞新城社区公主路28号。法定代表人:贺富聪,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生虎,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龙芸,女,汉族,1979年2月8日生,云南省镇康县人,住镇康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与被告龙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正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