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张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被执行人张继凤。本院在执行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张继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卲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