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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玄武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玄武路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6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玄武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玄武路段罗马嘉园1层10108、10109号。负责人:雷莉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与被告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玄武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