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兴怀与被执行人廖新伦、梁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怀,廖新伦,梁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怀,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廖新伦,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梁秀琼,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王兴怀与廖新伦、梁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新伦与梁秀琼在南部县南隆镇有共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新伦与梁秀琼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