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713号原告:陈某,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潘某,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及领养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小事吵架,冷战数月。2015年4月28日,因报失摩托车回执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胶凳从后面向原告头部以及身体拍打,造成原告多处受伤,当日原告报警。鉴于被告有暴力倾向,为确保人身安全,原告与当日搬离双方住处正式分居至今。在这两年分居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协议离婚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为盼。被告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某与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陈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潘某,要求与潘某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陈某与潘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陈某与潘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陈某与潘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陈某要求与潘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惠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