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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嘉与河南家之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河南家之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886号原告李嘉,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告河南家之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楼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汪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与被告河南家之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永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