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王厚云与宋正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云,宋正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刘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248号原告:王厚云,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民强,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正栓,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6、7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同舟,公司员工。被告:刘辉,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街792号三星集团二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恒,公司员工。原告王厚云与被告宋正栓、史家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刘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厚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宋正栓、刘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厚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正栓、刘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云撤回对宋正栓、刘辉的起诉。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