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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福建柏傲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福建柏傲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民初1号原告: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百花社区南门街6号305幢1-2层。主要负责人:邵学明,该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杰明,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肖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柏傲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肖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小贷公司)与被告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物流公司)、福建柏傲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傲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达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杰明、被告南洋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有、被告柏傲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达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洋物流公司立即清偿借款400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1452480元;2.南洋物流公司应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日止按月利率1.4%支付逾期清偿借款期间的利息;3.柏傲担保公司应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本案律师费、保全费及诉讼费由南洋物流公司、柏傲担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0日,南洋物流公司以经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向恒达小贷公司借款33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如逾期还款则加收0.2%罚息;2014年8月13日,南洋物流公司向恒达小贷公司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至2015年2月1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如逾期还款则加收0.2%罚息;2014年8月18日,南洋物流公司向恒达小贷公司借款40万元,南洋物流公司共向恒达小贷公司借款400万元,恒达小贷公司与柏傲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柏傲担保公司为该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南洋物流公司逾期还款,则南洋物流公司、柏傲担保公司应承担恒达小贷公司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及诉讼费。前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南洋物流公司未履行还款付息责任。南洋物流公司、柏傲担保公司承认恒达小贷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要求利息算至2014年12月31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恒达小贷公司提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电子转账凭证、电子汇划收款回单、借款申请报告各一份,南洋物流公司、恒达小贷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30日、8月12日、8月18日,恒达小贷公司分别与南洋物流公司、柏傲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南洋物流公司向恒达小贷公司供借款400万元,约定月利率1.2%,逾期还款则加收0.2%罚息;柏傲担保公司为南洋物流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恒达小贷公司依约将400万元转账给南洋物流公司。本院认为,恒达小贷公司分别与南洋物流公司、柏傲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恒达小贷公司要求南洋物流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1452480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日止按月利率1.4%支付逾期清偿借款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柏傲担保公司对该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应对南洋物流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柏傲担保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洋物流公司追偿。恒达小贷公司要求南洋物流公司、柏傲担保公司支付律师费,系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一百零七条(?javascript:SLC(21651,107)?)、第二百零五条(?javascript:SLC(21651,205)?)、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第二百零七条(?javascript:SLC(2165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二、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452480元,并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福建柏傲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福建柏傲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9元,由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福建柏傲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成辉审判员  张丽新审判员  肖庆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