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蒋明罗与孙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罗,孙建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4048号原告:蒋明罗,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华,男,194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罗与被告孙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明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蒋明罗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蒋明罗负担。审判员 肖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