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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蒋明罗与孙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罗,孙建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4048号原告:蒋明罗,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华,男,194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罗与被告孙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明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蒋明罗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蒋明罗负担。审判员  肖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