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建与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华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华军,沈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050号原告:刘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郑新宇。被告:沈华军,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沈鹏,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刘建与被告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华军、沈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刘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建申请撤回对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华军、沈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