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71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赵德风、杨永琼、陈航与王健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风,杨永琼,陈航,王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赵德风,女。申请执行人:杨永琼,女。申请执行人:陈航,男。被执行人:王健民,男。本院在执行赵德风、杨永琼、陈航与王健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健民与申请人赵德风、杨永琼、陈航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华荣审判员  李天程审判员  王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静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