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执1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东中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1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48号嘉汇环球广场C-620。法定代表人:马红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秦圣源院内。法定代表人:薛东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8.59元,扣缴50元执行费后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188.5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明的事实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对此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6)济仲裁字第05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