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熊维群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熊维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67号,注册号5001013000142769-1-1。负责人:聂鑫,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熊维群,女,汉族,1976年3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熊维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3.6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