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2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谢鹏飞、张艳华、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谢鹏飞,张艳华,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被执行人:谢鹏飞被执行人:张艳华被执行人: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谢鹏飞、张艳华、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鹏飞名下有陕KX44**号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鹏飞名下所有陕KX44**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的户籍手续,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