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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焕新,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飞于2017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两年内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