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友春与朱晶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友春,朱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郭友春,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朱晶,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郭友春与朱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友春与被执行人朱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郭友春未受偿金额为334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朱晶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郭友春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