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蒋振敏与肖春峰、陈凤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春峰,陈凤玲,唐修建,蒋振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春峰,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玲,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修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振敏,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上诉人肖春峰、陈凤玲、唐修建因与被上诉人蒋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肖春峰、陈凤玲、唐修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春峰、陈凤玲、唐修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林李金审 判 员 祝春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姚栋财书 记 员 尹凌燕 来自